一、德不配位谈何“完美”
经查,纪波严重违反党的政治纪律,对抗组织审查;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公款旅游;违反组织纪律,不按规定报告个人有关事项;违反廉洁纪律,收受他人财物,公款报销个人费用,为亲属经营活动谋取利益;违反工作纪律,违规干预和插手企业资产转让和工程项目建设。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并收受巨额财物涉嫌受贿犯罪。
纪波身为党员领导干部,理想信念缺失,纪律意识淡薄,个人私欲膨胀,把权力当作攫取个人利益的工具,严重违反党的纪律,并涉嫌违法犯罪。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和中国石化集团公司有关规定,经中国石化集团公司党组纪检组、监察局会议研究,并报中国石化集团公司党组批准,决定给予纪波开除党籍、开除公职处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经辽宁省监委会会议研究,决定将纪波涉嫌犯罪问题及所涉款物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二、滋生在象牙塔里的腐败
上海海洋大学原副校长李延臣,因严重违反政治纪律,对抗组织审查;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出入私人会所,违规接受宴请;违反组织纪律,个人擅自决定重大问题,拒不执行党组织作出的重大决定,不按规定报告个人有关事项;违反廉洁纪律,收受礼金;违反生活纪律;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并收受巨额财物,被开除党籍、开除公职,犯受贿罪,最终被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综观此案,在定性方面有三个特点,值得各位党员同志警惕:
——虽然李延臣非法收受计某的部分财物是以“压岁钱”这种人情往来的形式实现的,但不论是从财物的数额,还是从双方之间请托与谋取利益的关系来看,这部分财物已超越正常的人情往来,本质属于权钱交易。
——虽然部分贿赂的直接获利人是李延臣的亲属,而非李延臣本人,但是行贿人之所以低价卖房给李延臣的亲属,正是基于李延臣利用职务便利为其谋取了利益,况且不论是低价买房还是以租金差价为名收受钱款,都是李延臣一手安排,故实质上是李延臣收受贿赂。
——虽然李延臣收受部分贿赂时已经离开了当时为他人谋取利益的职位,但是法律并未对用权和收钱之间的时间有所限制,且李延臣也承认当时行贿者均暗示过会有所表示,这实质就是对今后行贿的约定,故李延臣的调职不影响其受贿属性。
三、贪欲滋生的腐败“并发症”
经查,辛耀峰严重违反党的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不认真落实中央脱贫攻坚决策部署,违规使用扶贫资金,搞政治攀附,订立攻守同盟,对抗组织调查;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违规使用公车;违反组织纪律,既花巨资谋求个人职务晋升,又在干部选拔任用中为他人谋取利益并收受财物,不按规定报告个人有关事项,在组织谈话、函询时不如实说明问题,不严格执行请假报备制度;违反廉洁纪律,收受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礼金,违规经商办企业,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和职务影响,从事营利活动,违规长期占用管理服务对象车辆;违反工作纪律,违规干预、插手国有企业经营活动;违反生活纪律。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索取、收受他人巨额财物,巨额财产不能说明合法来源,涉嫌犯罪。
辛耀峰身为党员领导干部,丧失理想信念,丧失党性原则,丧失纪律底线,完全背离党的宗旨,对党纪国法毫无敬畏之心,搞权力寻租、公器私用,把本应为人民服务的公权力当作自己敛财的工具,严重破坏当地政治生态;破坏亲清政商关系,大搞权钱交易、官商勾结,形成利益共同体,大肆收受巨额财物甚至公然索贿,其行为已构成严重违纪并涉嫌犯罪,且在党的十八大后不收敛、不收手,顶风违纪,性质恶劣,情节严重,群众反响强烈,社会影响极坏,应予严肃处理。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等有关规定,经省纪委监委会议研究并报省委批准,决定给予辛耀峰开除党籍、开除公职处分;收缴其违纪违法所得;将其涉嫌犯罪问题及所涉款物移送检察机关依法处理。
纪波信念不坚、防线失守,心态失衡、甘被围猎,欲望膨胀、权力失控,欺上瞒下、作茧自缚;原大学副校长,李延臣本应为人师表、受人尊敬,缘何被欲望击倒?究其原因,是李延臣没有守住初心、筑牢底线,理想信念滑坡,最终在犯罪泥潭中越陷越深,难以自拔,其教训极为深刻。辛耀峰对抗调查、终陷深渊,官商勾结、权钱交易,违反政策、造成损失,管教失严、玷污亲情,道德沦丧、败坏风气。
希望广大党员干部以以上案例为鉴,做到警钟长鸣,不忘初心,不辱使命,带头廉洁自律,敢于担当作为,永葆共产党人政治本色,切忌利欲熏心,掉进腐败陷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