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服务承诺
第一条 增强工作的积极性和主动性。认真负责地接好每一个电话,讲好每一句话,接待好每一位来访者,做好每一件事,干好每一天工作。
第二条 全面推行文明礼貌服务。推行规范的文明用语,工作中做到热心、耐心、细心;遇事不推、不拖、不卡、不刁难。
第三条 办事做到热情、周到,接待师生来访做到“来有问声、问有答声、走有送声”,坚决杜绝“门难进、脸难看、话难听、事难办”的现象,树立文明形象。
第四条 工作人员对符合规定、手续完备、材料齐全的事项能立即办的随来随办,能当日办的当日办,一时不能办的也要限时办结。
第五条 为前来办事或咨询的人员当好向导,热情接待每一位办事人员,指明具体办事地点和联系人,负责解答提出的问题,做好服务工作,使基层师生高兴而来,满意而归。对难以解答清楚的问题及时与有关科室联系或向处领导请示。
第六条 严禁“有令不行、办事拖拉、吃拿卡要、态度刁蛮”现象的发生。
第二章 首问负责
第七条 全处工作人员都要严格遵守首问负责制。对于来我处办事的师生,第一位接待的工作人员有责任在自己职责范围内及时给予答复、办理和解决;不在自己职责范围的,要给予热情的指引,做到现场帮助落实经办人。
第八条 对于师生来电,第一个接电话的工作人员应当详细了解来电内容,可以当时答复的,应立即说明;不能当时答复的,做好记录,留下联系电话,及时向处领导汇报并给来电方回复电
话。
第九条 全处工作人员要做到既精通本科室内岗位业务,又了解熟悉其他科室的工作职责和当前工作重点、中心工作,以便更好地执行首问责任制。
第三章 一次性告知
条 第十条 全处工作人员(以下称责任人)对当事人报送材料或咨询的有关事项负有一次性告知的责任。对于我处职权范围内的事项,手续齐全的应及时办理;条件不符或手续不全的,应一
次性告知所有相关要求、条件和应提交的材料;条件不完全具备不能受理的,要说明暂不受理的理由。
第十一条 责任人对当事人需办理有关事务负有负责到底的责任。在当事人补齐手续或材料后,要按有关规定及时办理。
第十二条 对上级主管部门或学校没有明确规定的事项,或情况比较特殊的,责任人应当在详细了解的基础上,及时请示处领导,经研究后确定办理要求或办理意见,并及时告知当事人。
第四章 AB岗无缺位
第十三条 各科室在每个服务岗位明确A、B岗责任人各一个,其中A岗为该岗位主要承办人,B岗为熟悉A岗业务,并能享有与A岗人员同等职责权力的承办人。
第十四条 B岗责任人在顶岗期间,应做好本职工作,并享有A岗责任人的职责权利,对A岗的工作认真负责。
第十五条 A岗责任人因事不在岗,必须提前一天做好工作的移交,因特殊原因来不及移交的,B岗责任人要主动顶岗。
第五章 限时办结
第十六条 对于上级主管部门或学校布置的各项有明确时限要求的事项,必须在限定的时间内办结。
第十七条 所属岗位职责范围内的各项业务工作均应规定办结时限。各种申报通知和结项通知在接到上级通知、文件后,报经处领导同意,于三个工作日内在学校最新公告和社会科学处主页完成信息发布;在上级主管部门和学校规定的截止日期前三个工作日完成上报材料整理、汇总工作,并将汇总情况报处领导。
第十八条 对特别紧急的事项,报经处领导同意后,采取必要的方式及时联系相关人员,告知相关事项。
第十九条 各科室负责人或直接办理人员根据所办事项相应成为承办责任人,负有指导督促其他有关人员按时办结相关事务的责任。应在规定时间内因故未能办结的,要报告办理进度并说明原因。凡因特殊原因一时不能办结的,要主动向交办人说明原因,并解释清楚。
第六章 延时工作
第二十条 临近下班或刚下班时,只要没有离开工作场所,有师生前来办事,仍要热情接待,按程序受理,不得以要下班或已下班为由推托或拒绝受理,更不能持不友好态度和使用不文明的语言,应主动延长服务时间,直至把工作办理完毕。
第二十一条 在办理急办事项过程中到临近下班时间,不能因此停止办理,推托以后再办,应主动延长时间,直至办理完毕。
第二十二条 节假日期间,如遇急办、特办等事项,有关科室负责组织人员加班办理。
第七章 否定报备
第二十三条 由各科室或经办人员在业务范围内直接否定的或比较重大的业务事项,均实行否定报备制度。
第二十四条 需实行否定的,应由所在科室填写《否定报备表》,说明基本情况、否定理由及依据后,报处领导批准。
第二十五条 对经办事项实行否定时,必须有理有据,并向当事人作出解释,严禁以否定来谋取私利。
第二十六条 处领导应认真审核《否定报备表》,发现疑问的,应及时查问了解;发现违反政策规定的,应及时纠正。
第八章 责任追究
第二十七条 在日常办公时态度粗暴恶劣,言行不文明,造成不良影响的,一经查实,直接调离工作岗位。
第二十八条 凡违反服务承诺没有按办事时限办完手续的,责令向当事人赔礼道歉;情节严重的,给予相关处分。
第二十九条 打击报复举报人的,有失职、渎职行为的,情节轻微的,按照学校相关规定追究个人责任;情节严重的,追究党纪政纪责任。
第三十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对我处机关工作人员的服务不满意或发现违诺现象可向处领导投诉和举报,投诉电话:3987259。接到投诉后,一般5个工作日内作出答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