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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理工大学社会科学界联合会章程
供稿人:  时间:2019-12-16  次数:

河南理工大学社会科学界联合会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会名称为“河南理工大学社会科学界联合会”,简称“河南理工大学社科联”。是河南省社会科学界联合会(以下简称省社科联)的团体会员并接受其业务指导。

第二条  本会是学校党委、行政领导下的学术性群众团体,是河南理工大学哲学社会科学各学术团体的组织、协调和服务机构,是学校联系全校哲学社会科学工作者的桥梁和纽带,是促进学校哲学社会科学繁荣发展的重要力量。

第三条  本会宗旨: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持“为人民服务、为社会主义服务”方向,遵循“百花齐放、百家争鸣”的方针,促进哲学社会科学事业的繁荣和发展,团结全校哲学社会科学工作者广泛开展理论研究、学术交流和哲学社会科学普及宣传活动,充分发挥学校的特色优势,为学校的学科建设服务,为学校人才培养服务,为河南经济社会发展服务。

第二章  任务

第四条  贯彻执行中国共产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国家的法律、法规。依法依规对本会会员进行指导和管理。

第五条  作为校党委行政联系学校广大哲学社会科学工作者的桥梁纽带,传达学校党委行政重大战略安排部署;倾听哲学社会科学工作者的心声,反映哲学社会科学工作者的诉求,维护哲学社会科学工作者的合法权益。

第六条  加强与地方党委、政府的联系,引导学校哲学社会科学研究基地和研究团队,积极争取参与政府决策。围绕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中的重大理论和现实问题,精心组织应用对策研究,做好党委政府决策的“智囊团”和“思想库”。

第七条  促进学校哲学社会科学各学术团体之间、理论工作部门与实际工作部门之间、社会科学界与自然科学界之间以及本会与校内各人民团体的联系和协作;加强与校外学术团体的交流与合作。

第八条  推动哲学社会科学科研成果转化进课堂,进教材,进头脑,充分发挥哲学社会科学在立德树人过程中启迪思想、陶冶情操、温润心灵的重要功能;组织哲学社会科学工作者开展哲学社会科学普及工作,提高社会公众的社会科学素养。

第九条  发展、壮大学校哲学社会科学人才队伍,发现和培养哲学社会科学优秀人才,推动学校哲学社会科学学术团体的可持续发展。

第十条  加强同省社科联的联系,接受省社科联的业务指导,承担省社科联、校党委行政委托交办的各项事务。

第三章  会员

第十一条  本会实行团体会员制。校内从事哲学社会科学教学和研究工作的教学学院和科研机构,依学校有关规定成立的哲学社会科学学会(研究院、研究所、研究中心),自愿申请加入本会,承认遵守本章程,经本会授权秘书处批准,即可成为会员。各团体会员应定期开展学术交流活动,并按要求参加本会的学术活动和完成本会布置的工作任务,凡未按规定履行职责和义务者,经本会研究,可取消其团体会员资格。

第十二条  会员的权利和义务

1.权利

选派代表出席学校校社科联代表会议,代表在会上有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参加本会组织举办的各项学术活动;优先获得本会印发的有关资料和开展学术活动的资助;获得本会对优秀学术成果、先进学会和学会先进工作者的表彰或奖励;对本会工作进行监督,并提出批评和建议;有退出本会的自由。

2.义务

遵守本会的章程,执行本会的决议;接受本会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积极参加本会组织的各种活动,完成本会布置的相关任务;及时向本会报告活动计划和工作情况,提供相关信息和学术资料,反映学术动态任务;举办学术报告会、研讨会、论坛、讲座等,必须按有关规定报批或备案。

第十三条  本会团体会员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经本会主席团会议讨论通过,可给予警告、限期整顿、取消团体会员资格等处分:

1.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对社会造成危害;

2.严重违反本会章程;

3.连续十二个月不能正常开展活动。

第四章  组织机构

第十四条  本会实行民主集中制原则。

第十五条  本会的最高权力机关是河南理工大学社会科学界联合会代表大会。代表大会的代表,主要是由各团体会员按本会委员会分配的名额推选产生,部分代表由本会委员会与有关单位协商推选产生。根据需要可特邀部分代表,特邀代表和代表享有同等权利,但特邀代表人数不超过代表总额的五分之一。

第十六条  代表大会每五年召开一次,如遇特殊情况,经学校党委批准,可提前或延期召开。实际到会代表人数超过应到会代表人数三分之二,方可召开代表大会。代表大会的主要职责是:

1.审议和批准本会的工作报告;

2.讨论和决定本会工作、方针、任务;

3.制定或修改本会章程;

4.选举产生本会新一届委员。

5.讨论和决定其它应由代表大会决定的事项。

第十七条  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委员会是执行机构。委员会选举产生主席一人,副主席若干人,秘书长、副秘书长若干人。根据工作需要可由秘书长提名,经委员会讨论批准委任副秘书长。

第十八条  委员因工作变动或其他原因离开原所在社团或机构,由原推荐单位提出增补人选,经委员会全体会议审议通过。

第十九条  委员会全体会议每年举行一次,必要时可临时召开。实际到会委员人数超过应到会委员人数三分之二,方可召开委员会。委员会主要职责是:

1.选举主席、副主席、秘书长、副秘书长;

2.执行代表大会决议;

3.听取工作汇报,制定工作计划;

4.通过民主程序增减部分委员;

5.决定有关重大事项。

委员会任期五年,可连选连任。委员会可聘任若干专家学者担任学术委员或学术顾问,组成学术委员会。学术委员会负责本会的学术指导和成果评审工作。

第二十条  本会秘书处挂靠社科处,秘书处下设办公室,负责处理日常事务。

第五章  经费与管理

第二十一条  本会经费来源于学校行政拨款。

第二十二条  本会经费使用与管理均按国家、学校财务制度和省社科联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本章程经本会第一次代表大会审议通过后生效。

第二十四条  本章程解释权属本会委员会。

河南理工大学社会科学界联合会         2019年11月7日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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