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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完善河南省哲学社会科学规划项目管理的有关规定
供稿人:  时间:2023-02-10  次数:

中共河南省委宣传部 河南省财政厅

关于进一步完善河南省哲学社会科学

规划项目管理的有关规定

豫宣通〔202278

 

各省辖市党委宣传部、济源示范区党工委宣传部、航空港区党工委党群工作部,各省辖市财政局、济源示范区财政金融局、航空港区财政审计局,省直有关单位:

为认真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完善科技激励机制的意见>的通知》(中办发〔202251号)精神,优化科研项目和经费管理,减轻科研人员负担,充分激发社科界创新活力,现就河南省哲学社会科学规划(以下简称省社科规划)项目管理明确以下规定。

一、简化项目申请管理要求

1.精简项目申请要求省社科基金青年项目负责人可根据研究实际需要自主确定科研团队,申请时不再需要列出参与者。不具有副高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职务)或者博士学位的,申请省社科基金青年项目,不再需要专家书面推荐。

2.放宽项目申请人资格。放宽省社科规划项目申报资格,在校博士生均可申请省社科规划项目,其中在职博士生可从所在工作单位或所在学校申请,全脱产博士生从所在学校申请。河南兴文化工程文化研究专项、省社科规划决策咨询项目等实施“揭榜挂帅”“赛马制”项目,项目申报不设门槛,不限职务职称,在全省范围内公开组织申报(有在研省社科规划项目负责人不得申报)。

二、精简项目过程管理要求

3.简化变更批复程序。分类实施省社科规划项目重要事项变更申请:第一类,变更项目负责人或项目责任单位、改变项目名称、研究内容有重大调整、改变最终研究成果形式、涉及国家秘密或重要政治敏感问题的阶段性成果出版发表等事项,由省哲学社会科学工作事务中心(以下简称省社科工作中心)审批;第二类,在研究方向不变、不降低预期目标的前提下,调整研究思路或研究计划,调整各类项目的课题组成员,以及因身体原因或不可抗拒因素自行申请终止或撤销项目,均由责任单位审批同意后按程序报省社科工作中心备案。

4.明确项目延期和清理工作要求。各类项目原则上要求按照申请书中计划完成时间申请结项,对按时完成项目且成果验收达到优秀等级的负责人在申请新的省社科规划项目时予以适当政策倾斜。对逾期未完成的项目实行定期清理制,能够在清理期内完成的项目不再需要提交延期申请。个别研究难度大、在清理期内确实无法完成的项目,可按程序提交延期申请报省社科工作中心审批。

5.精简项目过程检查。各项目管理单位负责组织省社科规划各类项目中期检查,针对关键节点实行“里程碑”式管理,按照每个项目在研期间最多只进行1次中期检查的原则,确定每个年度的项目检查范围,重点检查研究工作情况和阶段性成果。中期检查结果报省社科工作中心备案。实施周期三年以下的项目以责任单位自我管理为主,可以不进行中期检查。

三、优化项目资助经费管理

6.优化直接经费开支范围。直接经费由原来的资料费、数据采集费、会议/差旅/国际合作与交流费、设备费、专家咨询费、劳务费、印刷出版费和其他支出等类,优化为业务费(指在项目实施过程中购置图书、收集资料、复印翻拍、检索文献、采集数据、翻译资料、印刷出版、会议/差旅/国际合作与交流等费用,以及其他相关支出)、劳务费(指在项目实施过程中支付给参与项目研究的研究生、博士后、访问学者和项目聘用的研究人员、科研辅助人员等的劳务性费用,以及支付给临时聘请的咨询专家的费用等)和设备费(指在项目实施过程中购置设备和设备耗材、升级维护现有设备以及租用外单位设备而发生的费用。应当严格控制设备购置,鼓励共享、租赁设备以及对现有设备进行升级)三项内容。

7.赋予科研单位项目经费管理使用自主权。提高间接费用比例,省社科规划项目间接费用比例可不超过60%。项目承担单位可将省社科规划项目间接费用全部用于绩效支出,间接费用按照直接费用扣除设备购置费后的一定比例核定。省社科规划项目除增加或减少项目预算总额和增列外拨经费外,直接费用预算调剂权全部下放给项目责任单位。设备费预算、外拨资金如需调剂的,由项目负责人根据科研活动的实际需要提出申请,报项目责任单位审批。业务费、劳务费预算如需调剂的,由项目负责人根据科研活动实际需要自主安排,并报项目责任单位备案。项目在研期间,间接费用预算总额不得调增,项目责任单位与项目负责人协商一致后可调减用于直接费用。责任单位应按照省有关规定完善管理制度,及时为课题组办理调剂手续。

8.优化项目资助形式。按《<河南省省级哲学社会科学规划项目资金管理办法>补充规定》,在对结项鉴定等级为优秀、良好档次给予分别资助的基础上,遵循科学研究的特点和研究规律,倡导“甘坐冷板凳”“十年磨一剑”的治学精神,对结项鉴定等级为合格,且研究任务艰巨、规模较大的项目,经项目负责人申请,省社科工作中心审核,报请省委宣传部批准后,择优予以资助。

9.落实项目结余经费使用相关要求。省社科规划项目通过结题验收并且项目责任单位信用良好的,在保证项目后续研究或成果出版的前提下,结余资金可由项目责任单位统筹安排,用于科研的直接支出。若2年后(自验收结项下达后次年的11日起计算)结余资金仍有剩余的,应当按原渠道退回省财政,统筹用于资助项目研究。

四、健全支持社科人才发展激励机制

10.健全稳定支持机制。长期稳定支持一批在哲学社会科学领域取得突出成绩且具有明显创新潜力的社科研究人才。支持社科研究人员在“冷门绝学”领域、交叉学科和基础性研究方向长期积累、持续研究、潜心研究。支持服务国家重大战略需求和省重要战略部署的科研团队建设,支持省重点智库和新型智库建设。

11.完善青年社科人才培养机制。放手大胆使用青年社科研究人员,提高青年社科人才担任省社科规划重大研究任务、重点攻关课题负责人和骨干的比例,省社科规划委托项目负责人中40岁以下青年人才担任课题负责人和骨干比例达到20%以上,创造有利于青年社科人才脱颖而出的成长环境。鼓励国内社科专家学者参与省社科规划重大项目、重点攻关课题研究。

12.做好在研项目政策衔接。对于本规定发布前的省社科规划项目,执行周期结束且已开展结题验收的项目,继续按照原政策执行;项目执行周期结束但尚未开展结题验收以及仍在执行中的项目,参照本规定执行。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河南省哲学社会科学规划项目管理办法》《河南省省级哲学社会科学规划项目资金管理办法》及其他省社科规划项目有关管理规章与本规定要求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

 

中共河南省委宣传部 河南省财政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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