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校级人文社会科学重点研究基地(以下简称“重点研究基地”)的建设与管理工作,全面提升重点研究基地科研创新能力,根据《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人文社会科学重点研究基地管理办法》(教社科〔2006〕3号)和《河南省高等学校人文社会科学重点研究基地建设计划》(豫教社科〔2012〕154号)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重点研究基地是学校集聚和培养优秀学术人才,汇聚学术资源的重要平台。校级重点研究基地以教育部、河南省人文社会科学重点研究基地的建设要求为标准,根据国家和河南省经济、社会与文化发展需求,立足实际,夯实基础,按照“创新体制机制、突出特色优势、促进学科交叉、推动成果产出、提升服务能力”的基本思路,以培养中青年学术骨干为核心,承担重大项目为重点,产出高水平成果为目标,创新制度为动力,加强协同创新,全面提升科研创新能力,加快培育优势的学科方向,形成3-4个特色鲜明、优势突出的研究方向。
第三条 校级重点研究基地建设应积创新科研组织形式,重视内涵建设,力争经过5至10年时间,建成一批创新能力强、科研实力雄厚、高水平成果产出丰硕、在省内外和相关学术领域具有较强影响力的省部级人文社会科学重点研究基地,推动学校哲学社会科学的繁荣发展。
二、申报要求
第四条 申报条件
(一) 重点研究基地建设坚持“统筹规划、合理布局、重点突出、规模适度”的基本原则,择优遴选,分层建设。申报基地的主要研究领域与已有的省级社会科学重点研究基地相同或相近的,不再重复建设。
(二) 申报重点研究基地的科研机构,原则上应依托具有人文社科硕士点或重点学科的学院。现有各级各类人文社会科学重点研究基地的骨干专职研究人员不能作为新申报重点研究基地负责人,且一般不能作为新申报人文社会科学研究基地的专职研究人员。
(三) 鼓励学院之间整合学术资源联合申报共建,鼓励跨学科、跨专业之间的新兴交叉研究。
(四) 申报校级人文社会科学重点研究基地须具备的条件:
1.研究队伍结构合理,实力较强。围绕基地研究方向,拥有学科带头人或领军人才,有一支能适应科学研究、人才培养、学术交流和咨询服务需要的专兼职学术队伍,特别是中青年学术梯队;研究团队中正高级人员比例应在25%以上,研究人员中具有博士、硕士学位人员比例应在60%以上。主要方向带头人原则上要具有教授职称。
2.研究方向明确,有3-4个稳定的研究方向,具有一定学术积累,形成了一批研究成果;在开展理论研究、应用研究或咨询服务等方面优势明显。研究团队的骨干成员(前三名)近5年来承担过省部级以上或省教育厅人文社科研究重大或重点项目,在CSSCI来源期刊上发表论文3篇以上,在国内权威出版社出版有学术专著。
3.有较好的前期建设基础。学院支持措施明确、稳定,具有开展研究必备的研究场所和办公用房,且相对集中;具有较完善的仪器设备、图书资料和网络环境保障。
三、建设目标
第五条 建设目标
(一)科学研究:基础理论研究要瞄准学科发展前沿,应用对策研究要针对国家和河南省经济社会发展中的现实重大需求,承担一批高级别研究项目,产出一批具有较高学术价值的原创性成果,研究实力居省内领先地位。
(二)人才培养:建设一支团结协作、结构合理、视野开阔、勇于创新的科研团队,培养一批高素质的学术带头人和有潜质的中青年学术骨干;形成寓教于研的拔尖创新人才培养模式,促进研究生培养质量的提高,力争使基地成为全省乃至全国相关研究领域都有重要影响的专门人才库和人才培养、培训基地。
(三)学术交流:通过举办高水平、有影响的国内或国际学术会议,等措施,组织、协调本研究领域的学术活动,发挥对外学术交流窗口作用,提升基地的国内外学术影响力和话语权。
(四)社会服务:通过与政府、企事业单位的深度融合和主动参与,承担相关委托研究项目,向各级政府和社会各界提供高质量的咨询服务和社会服务,形成良性互动,提高解决重大实践问题的综合研究能力和参与重大决策的能力,建设具有一定影响力的“思想智库”和研究咨询服务基地。
(五)体制机制改革:通过创新组织管理,建立以科研任务为牵引的人员聘用方式,突破制约重点研究基地创新能力提升的内部机制障碍;通过改革评价方式,建立以创新质量和实质贡献为导向的评价机制;通过创新“政产学研”合作新机制,形成“协同开放、人员流动、竞争创新、充满活力、可持续发展”的运行机制,在学校科研机制体制改革方面发挥引领和示范作用。
四、管理体制
第六条 重点研究基地应是依托学院建设的相对独立的科研实体机构。基地遴选、建设与考核等日常管理工作由学校社会科学处负责。
第七条 重点研究基地建设应严格按照重点研究基地建设计划任务书的内容实施。确因学科发展需要对研究基地更名,或变更主要研究方向,或调整建设任务与目标等重要事宜,依托单位须及时向社会科学处提交书面报告。
五、管理体制与基本制度
第八条 重点研究基地实行主任负责制。其主要职责是:
1.负责全面实施学校确定的重点研究基地建设标准;实施重点研究基地建设目标任务和制定内部管理规章制度。
2.负责聘任副主任、专兼职研究人员及管理人员。
3.负责重点研究基地的全面工作,筹集和审批使用经费。
4.负责向社会科学处及上级主管部门汇报基地建设工作。
第九条 重点研究基地内设学术委员会作为基地学术研究指导机构,其主要职责和工作程序是:
1.制定和修改学术委员会章程;审议本基地的学术研究方向及中长期研究发展规划;负责重大项目和其他开放研究项目的评审并决定资助金额;负责重大成果的评审鉴定工作;对重大项目经费的合理使用提出建议并进行监督。
2.学术委员会成员一般不少于5人,由校内外本领域著名学者组成,应为单数,年龄原则上不超过70岁。
3.学术委员会委员任期一般为三年,每次换届更换的人数不得少于四分之一。学术委员会每年至少举行一次全体会议。学术委员会成员的产生办法以及换届、增补、主任人选、民主表决程序等事项,应在学术委员会章程中作出明确规定。学术委员会章程应报社会科学处备案。
第十条 重点研究基地应将承担重大科研项目、产出重大科研成果,做出重大社会服务贡献、培养高水平创新人才作为基地建设的首要任务,坚持良好学风,恪守学术规范,强化创新质量,注重成果转化。
第十一条 重点研究基地应加强知识产权保护。由重点研究基地经费资助的研究成果(包括论文、专著和研究报告等),第一署名单位应为相应的重点研究基地(如河南理工大学或河南理工大学××研究中心)。未按上述要求注明的成果,不作为重点研究基地项目考核、评估依据。奖励申报、成果转让按国家以及有关协议执行。
第十二条 重点研究基地应健全各项规章制度,建立完备的科研档案管理制度,建立定期的工作简报制度和成果简报制度,并及时报送上级部门。严格遵守国家有关保密规定,加强重点研究基地信息化工作,建设专业性网站和重点研究基地网站,并保持运行良好。
六、经费管理
第十三条 重点研究基地建设经费专款专用。主要用于公务支出,资助开放课题研究,学术会议、交流、外聘专家,奖励基地所在单位以外人员产出的科研成果。
第十四条 学校鼓励重点研究基地设置开放基金,设立开放研究项目,面向全校公开招标,基金按照学校科学研究项目经费管理办法进行管理。
第十五条 重点研究基地应通过体制改革和制度创新,全面增强自我发展能力,主动承担各级政府部门、企事业单位的委托研究项目,积极争取国际合作项目,开展咨询服务和人才培训,广开经费来源渠道。鼓励企业和社会资金参与基地建设。
七、考核与评估
第十六条 重点研究基地建设期一般为三年。每年进行年度考核,建设期结束后,由社会科学处组织专家进行评估。
第十七条 考核与评估内容:以重点研究基地建设目标任务责任书为依据,主要考察重点研究基地在科学研究、人才培养、学术交流和资料信息建设、咨询服务等方面的情况以及在服务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方面,取得的社会经济效益;重点研究基地负责人在加强基地建设和管理等方面取得的工作绩效。
八、附则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此前颁布的与此有关的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社会科学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