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改革完善中央财政科研经费管理的若干意见》(以下称《若干意见》)要求,财政部、科技部日前发布通知,明确中央财政科技计划(专项、基金等)经费管理新旧政策衔接按照项目组织实施阶段,实行分类衔接。
通知明确,对于正在组织开展项目申报或评审的科研项目,已填写申报书的,申报书不再调整,据此开展项目评审;尚未填写申报书的,原则上按新政策编报预算,填写申报书。已启动的项目评审,可沿用原有方式组织开展;尚未启动的项目评审,应按新政策在项目评审的同时开展预算评审。已提交任务书的项目,原任务书暂不做调整。
对于尚在执行期内的在研项目,项目(课题)承担单位应统筹考虑本单位实际情况,并与科研人员充分协商后,确定是否执行间接费用等方面的新政策。
执行期已结束并已下达验收结论的项目,相关经费管理和支出按照原政策执行,不再作调整。对于正在开展项目综合绩效评价、尚未下达验收结论的项目,项目管理部门(单位)要结合《若干意见》管理新要求形成验收结论。
关于结余资金,通知指出,自《若干意见》发布之日起,已按规定留给单位使用的中央财政科技计划项目结余资金,不再执行两年收回政策,由承担单位统筹安排用于科研活动的直接支出。对于正在开展项目综合绩效评价、尚未下达验收结论的项目,结余资金处理按新政策执行。
通知要求,项目管理部门(单位)应尽快按照《若干意见》要求完善项目管理流程和规定,修改项目申报书、任务书中预算有关内容,及时部署国家科技管理信息系统开发调试工作。项目承担单位要落实好科研项目实施和科研经费管理使用的主体责任,科研单位主管部门应修订或制定本部门相关管理规定,指导督促所属单位做好新旧政策衔接有关工作。